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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网络日期:2024-09-01 浏览:

  

im电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刻吸取国内超限运输事故案例经验教训,杜绝大件运输企业申请资料作假、不按审批路线行驶、不按规范护送及源头监管失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类似问题在湖南发生我厅适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件生产、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了解掌握该《若干意见》主要精神和核心要义,认真贯彻落实好该《若干意见》推出的一系列新规,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随着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基础建设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我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的态势。其中,2018年0.8万件;2019年3.4万件;2020年9万余件;2021年15万余件;2022年1-5月6万余件,年度办件量预计将达16万余件。管理服务工作压力日益增大,需要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加快推进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化、电子化和智能化。

  二是为认线沪渝高速湖北花湖互通匝道桥梁侧翻,导致4人死亡、8人受伤的事故经验教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2年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夯实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基础、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大件运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许可监管服务保障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措施。三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

  2021年印发的《关于交通运输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对大件运输许可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考核要求。因交通运输部“平安交通”之“平安公路”建设涉及大件运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共15分,我省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现亟需补齐大件运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短板。四是我省目前对跨地市的大件运输审批,省市县三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并未联网运行,存在省厅与公安交警、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不畅通的问题,同时,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地方道路的大件运输审批缺乏有效审批依据。

  综上,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杜绝大件运输企业申请资料作假、不按审批路线行驶、不按规范护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类似问题在湖南的发生,制定出台大件运输管理服务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因此,厅政务服务处根据厅主要领导的指示成立了工作专班,启动了该《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

  2021年12月底以来,在广泛收集省内外、行业内外相关大件运输立法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及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实际,起草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今年3月第一次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省交警总队,省高速集团,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修改意见建议。并经修改完善后,又于今年4月,再次征求了各有关单位修改意见建议,形成了《若干意见》(送审稿)。按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要求,5月,我处将修改完善后的《若干意见》及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条文对照和公平性审查表一起送厅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我处根据厅法制处出具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审查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该《若干意见》(审议稿)。7月,厅党组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若干意见》(审议稿),并报省司法厅完成“三统一”登记备案,最终形成并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湘交政务规[2022] 12号)。二、

  制定依据及目的该《若干意见》是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年第12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大件运输市场秩序和提升管理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压实大件运输生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预防和管控安全风险,遏制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三、

  《若干意见》主要内容解读该《若干意见》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通行、加强许可基础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和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等四个方面。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该“若干意见”突出的重点,并且将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为有效预防和管控大件运输安全风险,《若干意见》重点规范了承运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通行行为,压实了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大件运输事前监管等一系列举措。

  1条中规定承运人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第2条中规定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通过“黄牛”办理虚假证件或与相关人员串通等违规方式擅自行驶公路。承运人在申请许可的阶段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手续。二是在第

  3条中规定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有效减小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三是在第

  4条中规定大件运输车辆在重要节点、大流量时段、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应结合路面和车流量状况,合理安排运输计划。运输线路应尽量避开施工路段。此条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意见。宁夏、四川、重庆等省已采取“节假日临时禁行”、“夜间常态化禁行”等措施。四是第

  7条中规定大件运输护送车辆应全程开启示警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此条为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内容,用以规范护送车辆行驶途中的行为。

  22条中要求大件生产企业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接入本区域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四)条要求的内容。二是在第

  23条中要求大件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件运输企业承运,并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实时准确传输至许可系统。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四)条要求的内容。三是在第

  24条中要求大件生产企业对出场(站)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四)条要求的内容。

  25条中要求大件运输企业为大件运输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本区域治超系统和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并在第26条中要求大件运输企业选择适配车型,提前做好通行路线现场勘测。此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内容,可为后续大件运输车辆行驶途中的动态监管做好支撑。二是在第

  27条中要求大件运输企业要使用机件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车辆。大件运输车辆要按规定悬挂、粘贴合法有效的机动车号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此条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中所要求的内容。

  8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续做好和不断完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限期办结承诺、分工协作、会商会审、预审查、安全风险评估、“绿色通道”、“好差评”、政企沟通衔接、不定期走访和特大件运输(车货总重300吨及以上)服务保障多方联动机制等10项惠企便民制度。部160号通知第(一)条指出要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8]65 号)等要求,不断完善11项便民服务措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做好和不断完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限期办结承诺、分工协作、会商会审、预审查、安全风险评估、“绿色通道”、“好差评”、政企沟通衔接、不定期走访和特大件运输(车货总重300吨及以上)交通组织保障多方联动机制等10项惠企便民制度。二是在第

  10条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和及时更新独柱墩桥梁、三四五类桥梁、限高、匝道转弯半径及路网空间和结构可通行性等关键数据。部160号通知第(二)条要求按照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开展许可系统升级改造,完善公路基础数据库,增加智能选线辅助功能,建设智能评估模块,提升审批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在第

  12条中要求对车货总重300吨及以上的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大件,严格执行大件运输预审查、会商会审、专家评审及运输服务保障多方联动等机制制度,同步征求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省路网现状及近几年特大件运输工作实践,对车货总质量300吨及以上的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大件启动多方联动机制,保障大件通行安全。四是在第

  13条中明确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时,应加强桥梁结构安全评估。涉及桥梁验算时,各级公路事务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算咨询评估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途经路段桥梁相关设计、养护、评定等验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此条参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内容。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时的桥梁结构安全评估,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可靠,同时保障了大件车辆过桥安全。五是在第

  14条中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件运输审批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线路勘测、验算、核查、通行检测等工作需要。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六)条要求的内容。

  为把好源头监管关,《若干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许可前进行现场核查。一是在第

  30条中要求重点核查实际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装载方式、选配车型、护送方案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并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七)条要求内容。二是在第

  31条中要求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应重点抽查。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七)条要求内容。三是在第

  32条中要求现场核查时应拍摄车货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的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等资料。参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尺寸、重量、轴荷等数据,并与申请信息对比,拍摄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等资料。四是在第

  33条中要求核查或抽查完毕后,应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等信息及时上传至许可系统。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七)条要求内容。

  。根据社会关注和业内人士呼吁,亟需对大件运输市场就打非治违,净化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热点问题的诉求制定解决方案。“打非治违”被视为安全发展源头治理、依法监管的战略性部署、战术性手段,我省大件运输目前还存在“虚假申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扰乱了大件运输市场环境,增加了大件运输途中的安全隐患。在《若干意见》中明确了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非法违法大件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一是在第

  43条中规定大件运输车辆有部2021年第1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部2021年第12号令、《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进行了定义。二是在第

  44条中规定大件生产企业、承运人、车辆驾驶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违法超限运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在第

  45条中要求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大件运输管理服务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黄牛”违规代办、企业违规护送、内外勾结等行为,净化大件运输环境。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基础建设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我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大件运输申请数量巨大,大件通行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是一大难点,针对大件运输事中动态监管这一难点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破解的具体措施。《若干意见》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要求加强相应的监管工作。

  34条中要求明确区域内相关机构,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二是在第

  35条中要求明确区域内相关机构,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条要求的内容。三是在第

  36条中要求指导区域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合理改造大件运输通道收费站超宽车道的称重检测设备,增设外廊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廊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检测。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条要求的内容。四是在第

  37条中要求指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附近收费站,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多轴线大件运输车辆的称重检测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界入口方向或ETC门架处加装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车辆全过程通行检测能力。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条要求的内容。五是在第

  38条中要求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入口称重检测要求,对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im电竞,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相关机构依法处理。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六是在第

  39条中要求督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撤销违规设置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报备制度。目前,我省还存在违规设置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报备制度,大大影响了大件运输通行效率。

  。《若干意见》中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一)科技赋能,加强许可基础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大件运输信息化监管系统,推进大件运输许可智能辅助审查、可视化电子地图,推进全省大件运输许可“掌上办”、推行“信易批、信易行”等,助力物流企业安全发展。(二)鼓励承运人在规划大件运输通行线路时优先选择公水铁多式联运方式,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优势;(三)针对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支持鼓励其采用专业护送;(四)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信用积分规则。

  17条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改造升级省本级已建的全省高速公路主通道桥梁数据库和大件运输智能辅助审查系统,持续推进大件运输许可智能辅助审查。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内容。通过智能辅助审查大大提高大件运输办件审批速度,为企业争取时间,激活大件运输市场活力。二是在第

  18条中要求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联合审查制度,完善省内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和一网通办。通过建立大件运输联合审查制度,实现省市县三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并提高大件运输审查效率。三是在第

  19条中要求依托省本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建成大件运输通行线路辅选智能化、可视化的电子地图并上线运行,及时汇聚、发布并动态更新本区域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梁指标、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路况信息,为大件运输企业查询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便利。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要求的内容。四是在第

  20条中要求优化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全省大件运输许可“掌上办”。通过“掌上办”便民措施提升了企业申报效率和办理体验。同时,基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交通运输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对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考核要求和加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我省已启动“湖南省大件运输信息化监管系统”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该项目的建设是响应和落实“平安中国”之“平安交通”建设的迫切需要,基于信息化手段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需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需要。

  5条中要求从安全、经济、便捷角度出发,承运人在规划大件运输通行线路时应优先选择公水铁多式联运方式,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优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指出要制定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和运输结构调整的碳减排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多种运输方式协同、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完善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动态跟踪和分析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发展多式联运和调整运输结构作为“十四五”交通运输领域的重点事项。

  6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了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支持鼓励采用专业护送或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公路沿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护送,并由承运人承担所需费用。目前我省存在“使用家用轿车当做护送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护送车辆”、“未按护送方案执行护送任务”等大件运输护送乱象,借助专业的护送机构进行大件运输护送,可大大规范大件运输护送市场,减小护送途中事故发生的频率。

  21条中要求将大件运输企业办件和通行等信用评价信息运用于大件审批工作,对信用优良企业的申请,推行“信易批”“信易行”,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大件运输企业。部160号通知第(十四)条:加快探索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大件运输企业,逐步探索提供简化核查等便利。《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二是在第

  40条中要求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应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三是在第

  41条中要求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应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四是在第

  42条中明确提出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应用信用积分结果,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此条为部160号通知第(十四)条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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