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8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椰子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鲜食椰子(包括果柄≤5cm的绿色椰子和去皮椰子,以下简称椰子),学名Cocos nucifera,英文名Coconut。
输华椰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1.输华椰子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的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叶、落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椰子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目视检查外,还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针对介壳虫,必须进行果园监测,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3.如在监测中发现目标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越方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椰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由越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越方向中方提供。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1.输华椰子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椰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存放场和成品库;输华椰子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im电竞、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椰子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4.包装好的椰子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椰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或车辆号码等信息。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要求(ISPM 15)。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国家和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椰子的集装箱或车厢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或车厢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调查和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椰子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输华椰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枝叶、其他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椰子进口。越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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