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正是一种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约束、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扰乱正常金融活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什么是伪造金融票证罪?如何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请看下文案例。
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陈小敏以“香溢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联合公司为香溢公司代理进口总数为2500吨,总金额2125万美元的电解铜,由联合公司开具远期信用证对外支付,香溢公司则需支付10%的开证保证金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日,联合公司与被告人陈小敏指定的诺华公司签订第一笔500吨电解铜进口合同,约定由诺华公司出售给联合公司电解铜500吨,单价为8500美元/吨,总金额425万美元,实际到单货物重量及价格允许±10%浮动,付款方式为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同月21日,被告人陈小敏以诺华公司的名义与香港的arc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吨电解铜的合同,并以了解货物情况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了货物正本提单等资料的扫描件,后以拒绝支付货款的方式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im电竞。被告人陈小敏在获得香港arc公司提供的货物正本提单等资料后,指使香溢公司员工潘乐乐据此以诺华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形式发票等,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诺华公司的聘用人员陈绵绵,由陈绵绵将提单样本套入gts船运公司的提单模板,并伪造出全套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同月29日,联合公司收到香溢公司交付的人民币294万元开证保险金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申请开立了425万美元的信用证,议付行为诺华公司指定的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同年3月1日,被告人陈小敏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联合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马上指令陈绵绵将伪造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单至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并办理信用证押汇手续,共押汇4674603.31美元,后被用于归还个人及香溢公司的债务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指使他人伪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陈小敏指使他人伪造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位于宁波的联合公司,宁波即是陈小敏的犯罪地之一,因此,宁波市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小敏指使他人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涉案金额4674603.3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00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陈小敏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陈小敏的违法所得4674603.31美元,继续予以追缴。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金融票证空手套现还债,如何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金融票证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其信用度并直接影响到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的进行。为维护金融票证的公共信用,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并颁布涉及金融管理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正是一种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约束、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扰乱正常金融活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