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大陆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现将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大陆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19章境外检疫通告:第40节——原木、板材等要求(7CFR319.40)、第56节——水果和蔬菜要求(7CFR319.56)以及第69节——包装材料要求(7CFR319.69)。
2.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规、总则、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CFR330)。
3.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52章植物检疫安全措施要求(7CFR352)。
4.《关于批准从中国进口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大陆决议的公告》(DocketNo.APHIS-2014-0005)(美国联邦纪事,85FR20975,2020年4月15日发布)。
5.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水果和蔬菜进口要求在线数据库(FAVIR)相关规定:进口中国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柑橘果园和包装厂须由口岸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备案。GACC将应要求向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的APHIS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1.果园应在海关监管下,建立和维护出口柑橘质量管理体系,了解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植保技术员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监测、防治及采收等记录,以便溯源。
2.果园应按照实蝇监控方案(见附1)开展实蝇监测和防控,维护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将美方关注的其他实蝇种群维持在低度流行水平。
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建立和维护方案见附2。如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则相关产区非疫地位将被取消,并需在产区内开展强化监测、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连续监测调查12个月(蜜柑大实蝇)或3个理论世代(桔大实蝇)未发现目标实蝇,方可考虑恢复相关产区的非疫地位。
3.果园要维持田间卫生,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和落果,采收时不能将落果带到包装厂包装出口。柑橘从果园到包装厂运输途中,须做好植物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出口柑橘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厂应配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设施(如防虫网)。加工车间内应有足够空间,照明充足,地面硬化。
2.出口柑橘应在包装厂内包装,并对于同一批次的出口柑橘编注批号。一批次是指一天内从单一果园运抵到同一包装厂的柑橘。
3.包装厂在加工输美柑橘过程中,要将树枝、树叶、烂果等剔除出去,并不能同时加工输往其他国家的水果。柑橘(蜜柚除外)在包装厂内应按7CFR第305条款规定进行水洗、清刷和表面消毒,参照APHISPPQ处理手册列明的要求使用杀菌剂(如抑霉唑和/或噻苯唑)处理、打蜡。
4.如果柑橘在采收后24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柑橘存放于冷藏室或专用库内,或存放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确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5.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注明注册果园、注册包装厂等溯源信息,标签尺寸要能清晰展示上述信息。
6.包装好的输美柑橘应独立存放,与运往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的柑橘至少间隔3英尺(1米)。
2.冷处理需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见附4),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一旦APHIS颁布新法规,允许在原产地进行冷处理,输美柑橘将可选择出口前冷处理方式,在中国境内按照新法规实施,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
如到达美国时尚未完成冷处理或冷处理失败,则该批货物可到达的口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出口企业或包装厂应将出口、包装计划提前通知当地海关。海关将核实柑橘是否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并对每批货物进行检查。
2.海关将从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150个果,目视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为害状,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其他工具进行检查。所有为害果或疑似为害果需剖果检查,每批柑橘剖果数量不少于30个,核实是否感染蛀果害虫。
3.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美方关注的,或不能鉴定到种的,或不能确定检疫地位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输美。
4.检查过程中发现叶片、枝条等其他非检疫性污染的柑橘,可重新进行加工和取样,经再次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5.记录检查结果、样品溯源信息、取样量、剖果量,以及发现的有害生物和病症,应要求向APHIS提供。
根据AHPISFAVIR在线数据库关于从中国进口柑橘的相关规定(,动态更新),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用英文注明以下内容:
2.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在装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集装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装运区域应清洁无杂草,装箱时集装箱应与包装车间密封良好;如可能,装运最好不要在夜间灯光下进行,以免灯光吸引飞虫。
(一)对于未能有效执行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可不予注册、批准出口或办理出口出证服务,并根据违规程度决定是否撤销注册登记。
(二)如在输美柑橘采收前或出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需采取以下措施:
1.首次发现的,海关将暂停相关注册果园柑橘出口美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多次发现的(在同一出口季节,从同一个注册果园、不同批次中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害生物),海关将立即暂停相关注册果园柑橘出口美国,GACC将通报APHIS。
海关须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查明原因。在恢复对美出口前,相关果园须采取由GACC和/或APHIS推荐的补救措施,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应要求,GACC向APHIS提供发现问题以及实施补救措施情况的报告。在GACC和APHIS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后,方可恢复出口。
1.如截获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或其他降低风险措施,则该批货物被拒绝入境。APHIS需将违规情况通知GACC,违规情况适用于本要求第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2.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货证不符将导致延迟通关,如未能解决,则该批货物将被拒绝入境。
为满足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大陆要求,GACC制定并确保出口果园实施《实蝇监控方案》,对果实蝇属(包括桔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南瓜实蝇、瓜实蝇、芒果实蝇和梨实蝇)进行监测诱捕和管控,以防止检疫性实蝇随中国柑橘贸易传入美国。主要目标如下:
本方案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标准操作规范、捕获阈值及超出阈值后的措施以及记录与保存。
1.拟输往美国大陆的注册柑橘果园需在开始采收之前,开展6个月以上的官方实蝇监测项目;
在果园内,针对不同实蝇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每个诱捕器需有相应的标识(编号或编码),并需带有日志标签卡或完整的记录文档,记录内容包括悬挂地点(含经纬度信息)im电竞、编号、悬挂日期以及检查和诱剂添加或更换日期。
诱捕器需悬挂在能有效捕获到目标实蝇的位置,尽可能挂在遮阴处以避免阳光直射。诱捕器的入口要与顺风方向一致。
使用桔小实蝇诱剂Methyleugenol(Me)或瓜实蝇诱剂Cuelure。其中,桔小实蝇诱剂诱捕对象为桔小实蝇、芒果实蝇和番石榴实蝇,瓜实蝇诱剂诱捕对象为瓜实蝇、南瓜实蝇和梨实蝇。使用诱剂需加5%左右的马拉硫磷以杀死捕获到的实蝇。每种诱捕器设置密度为3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果园应不少于2个。
诱捕器应设置在果园内,优先悬挂在带有果实的其他易感寄主果树/葫芦科作物(如有)上或近果园外围的柑橘树上。两个诱捕器间的距离:原则上同种诱剂不少于100米,不同种诱剂不少于20米。
桔小实蝇和瓜实蝇诱剂首次使用量分别为3—4mL(分别加入相应诱捕器小隔网内事先准备好的棉团中),半个月检查一次,一个月后(第二次检查时)添加2—3mL诱剂,使用2个月后(第4次检查时)需更换棉团,重新加诱剂。
诱捕对象包括所有实蝇(以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为重点),在桔大实蝇和/或蜜柑大实蝇疫区(曾有过发生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的地区)所在的柑橘果园内,粘蝇球设置密度为50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果园不少于30个。在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非疫生产点)内,设置密度为10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注册果园不少于5个。
诱捕器需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直至收获季结束。检查和维护人员需经培训和海关认可。
(3)将所有捕获到疑似有大实蝇的诱球在24小时内送至海关授权的实验室鉴定;
每个技术人员在诱捕结果检查和诱捕器维护时,需依据不同的诱捕器类型配备以下器具:带钩的悬挂杆,不同尺寸的镊子,野外标记物(如标带等)、铅笔和签字笔,刀具,手持放大镜,诱捕记录纸,容器(装有70%酒精),塑料袋,托盘,消毒剂,吸水纸,深色玻璃瓶等。
如在果园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将取消相关产区的非疫地位,并须对所在产区开展强化监测、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应要求向APHIS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保持产区内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以外的其他实蝇处于低度流行状态。按照诱捕结果检查周期,对应计算“每天每个诱捕器每种实蝇诱捕平均数量”(FTD值=目标实蝇捕获头数/天数/诱捕器个数),以此判定产区内实蝇发生状况,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措施:
美方关注的任何一种实蝇的FTD值大于0.7(捕获阈值)时,需采取包含物理和/或化学措施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降低实蝇的种群密度。
如需叶面喷诱饵进行诱杀防治的,诱饵需每周喷一次,直到实蝇种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规定的阈值。如需土壤或树冠喷药防治的,需按相关药剂说明和使用安全间隔开展防治,直到实蝇种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规定的阈值。
海关需保存注册果园的位置图。图上需标有经纬度信息,以及诱捕器悬挂位置及其标识号或编码信息。
海关须保留所有的诱捕记录数据,包括诱捕器挂出、维护时间和所有监测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相应防控措施(如需防控的)。
为满足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大陆要求,GACC制定并确保出口果园实施《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建立和维护方案》,以防止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随中国柑橘贸易传入美国。
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结合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生物学特性,制定本方案。
在出口柑橘所在产区内,在海关和地方政府农业林业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出口果园按照本方案开展监测调查,建立和维护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
2.绘制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定界地图,标明具有清晰的缓冲区界线m以上,缓冲区内需没有柑橘树。
4.一旦诱捕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如清除落果,加大诱捕密度或喷施允许使用的农药等)以最终实现零捕获,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审核。
果园需按附1规定的密度设置粘蝇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活动需从柑橘开花季开始到收获结束为止,并按规定的格式形成记录表,同时向海关提供监测结果。
(4)一旦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获得批准后,果园需对产区内柑橘移运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审核。
2.海关需核实以确保没有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发生,同时核对记录是否与开展的监测调查活动相吻合。
3.一旦监测体系建成,果园需提供至少一个生产季的监测和调查记录并显示没有发现目标害虫。期间,海关将对监测情况以及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发生情况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
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目标实蝇的成虫、幼虫或卵,该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将不予批准。
4.在任何时候,粘蝇球诱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成虫、或发现目标实蝇幼虫或卵时,或发现文档的信息与田间核查不一致时,该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将不予批准。
2.出现以下任何一个或几个情形的,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将不予批准:
(1)捕获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成虫,或在产区或包装厂内发现目标实蝇幼虫或卵;
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需通过在监测季节内开展持续监测诱捕以得到维护,海关将不定期对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核实其非疫地位。
产自桔大实蝇和/或蜜柑大实蝇疫区的柑橘通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时,需要有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目标实蝇的传播扩散。
1.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成虫、幼虫或卵;
1.强化监测调查。粘蝇球的设置密度需增加1—2倍。增加的粘蝇球要持续监测到发现最后一头目标实蝇之后的3个月。
2.及时进行防控。采用喷施农药或食物饵剂或其他替代措施以防治发现的目标实蝇,持续到发现最后一头目标实蝇之后的2个月。
4.需连续监测调查12个月(蜜柑大实蝇)或3个理论世代(桔大实蝇)未再发现目标实蝇,监测调查数据需及时向海关提供。
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的柑橘移运通过疫区时,需采用适当的防止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再感染措施(如用塑料布或孔径不大于1.6mm的防虫网对采后柑橘进行全面遮盖)。
在进入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的路口(边界)张贴标语,通过媒体或印发实蝇信息等形式,宣传建立和维护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的重要性,避免将可能受实蝇侵染的柑橘带入该产区。
本工作计划选择使用的果袋应为抗风、防水、透气性好的专用纸袋,能防病菌及害虫入侵。其中,通气孔或排水孔的直径不能超过2mm。
套袋时间应在柑橘果实膨大后期。不同地区根据气候、海拔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但套袋时间应在60天以上。
撑开袋口托起袋底,使通气孔张开袋体膨起,果实在袋内悬空,扎紧袋口。套袋时候注意三点:第一,单果套袋,或者多果套袋作为备选项;第二,必须将袋口扎紧;第三,通气孔应尽可能张开。
根据不同树势、树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载果量,疏除小果、畸形果、病虫果、过密果等,力争做到套袋果实分布均匀,大小基本一致。
根据田间病虫害及发生周期,套前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必要时,按照农药使用规范喷药防治。
根据柑橘长势,合理进行修剪,改善树体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发生。合理使用农药,推广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病虫发生。
为防止实蝇等有害生物再感染,柑橘采收需随同果袋一并采收,及时送到包装厂,按要求进行脱袋,并剔除劣果。
集装箱必须是美国农业部核准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并保持所需处理温度的制冷设备。
为了确认商品已经完成预冷并达到处理温度,装运前需在预冷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定果温。预冷环节果温的测定一般准则为:
2.通过探测托盘外围的水果果温来检测。测得果温高于处理温度0.3°C(0.5°F)或更高时,托盘应继续置于预冷场地以进一步预冷;
4.通过探测托盘顶部的水果来测量果温。GACC授权人员应对所有装载水果进行抽样测定果温,以验证其温度没有明显上升。如果任何被抽样水果的果温高于水果处理温度1.11°C(1.67°F)或更高,需退回托盘至预冷场地进一步预冷,直至果实达到处理温度。
对于在核准的舱体和/或集装箱中进行的冷处理,船上官员事先要获取货主所提供的关于APHIS要求的指令,并可就冷处理相关事宜与GACC或APHIS授权的官员进行讨论沟通。沟通内容应涉及:
1.GACC或其授权人员必须确保温度探针和记录仪能够测量到在规定的冷处理指标范围内的果温。为监控冷处理,制冷设备必须配备符合USDA-APHIS-PPQ-S&T-CPHST-AQI认证的温度记录装置。所有认可的温度记录设备必须有密码保护和防篡改功能,并且能够记录日期、时间以及探针号、所有校准和处理过程中的实际温度。
2.如果APHIS确认温度记录和校准记录可篡改,则将暂停使用该舱体和/或集装箱的冷处理,直至更换安装可靠的设备。将新的温度记录和监测设备安装到舱体或集装箱前,需将温度记录和检测设备的更换情况向USDA-APHIS-PPQ-S&T-CPHST-AQI提交。现有设备可与中所列设备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安装了未经CPHST-AQI批准的新设备。APHISPPQ处理手册中有温度记录装置的规格及其他要求或认证内容。请参阅“处理商业供应商参考指南”,以获取经认可的温度记录仪的列表。
必须提供充足的记录纸张以保证校准和处理温度记录的连续性。在校准测试前应至少运行30分钟。需检查完整的日志表打印输出及可视扫描、打印机和上限设置的功能。检查日志表以确保格式和序列正确。激活警钟的温度设定,以验证警钟功能是否可用。数据记录仪必须满足:
1.探针温度在-3.0°C至+3.0°C温度范围内精确度为±0.15°C;
5.打印出的记录,应可识别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识别号。
所有气温探针和果温探针均需置于干净的冰水混合物中,即0°C(32°F),进行校准。
1.校准必须使用经认证的温度计,GACC或其授权人员要确保每个探针都经过校准并妥善标记,并正确连接到温度记录仪。校准应使用干净的隔热容器。将冰粉碎并完全填满容器后加水,搅拌2分钟,冰块应大约占容器总体积的85%。持续搅拌冰水混合物保证温度维持在0°C。探针必须浸入冰水中,不要触及容器的侧面或底部,继续搅拌冰水混合物,并测试冰水混合物中的每个探针,直到温度读数稳定。一个探针的两次连续读数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分钟,但也不能超过10分钟。两次读数之间的差不应超过0.1°C。连续三次读数必须书面记录在校准报告上。与探针一起使用的记录仪必须能够按需打印或显示,而不是每小时进行一次。仪器公司代表必须在认证前纠正设备中的任何缺陷,任何发生故障的探针都必须更换并重新校准。
2.与标准0°C相比,任何读数超过0°C±0.3°C的探针,必须依据本规程第三条中的标准更换并重新校准。温度记录仪微处理器可以进行调零、去尾,或者如果校准系数可以另外输入记录仪微处理器进行自动调节,则必须完成此步骤。在这种情况下,请确认已输入了调整因子或记录仪已由仪表公司代表调零或去尾。在APHISPPQ556数据库中输入零,作为每个单独探针的校准系数(如果未使用数据库,则在随航的每个单独探针的书面校准报告中输入零)。如果温度记录仪微处理器不能调零,或者如果校准因子不能输入到记录仪的微处理器存储器中(数据则保存在存储器中,并且在输入所有因子后可以再次查看),则每个探头的校准因子必须记录在线数据库(如果未使用数据库,则在随航的书面校准报告中输入每个单独探针的校准因子)。校准因子计算完成后,温度记录微处理器不应进行其他更改,所有输入至APHISPPQ556数据库的数据必须由授权人员完成。
3.每个集装箱必须出具一份由GACC或其授权人员签名和盖章的“温度探针校准记录”。将校准报告和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连同给船长的信件原件一并交给船长。校准报告和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寄到第一到港口岸APHIS。
4.抵达后,APHIS将检查每个探针的校准报告,及探针每小时的温度记录,以确保运输途中冷处理完整有效。
每个集装箱必须仅使用一种类型的纸箱,且装载一种类型的水果。必须从预冷区域直接装运水果,以保证装载后以及将集装箱转移到船舱过程中,水果温度不会显着上升。打开将安插探针的纸箱,并将探针插入水果中。探针的尖端不得穿过水果另一面。探针插牢固定后,合上纸箱。如果水果置于托盘中,可能需要将探针从纸盒侧面插入水果中。如果打开纸箱或箱子侧面以插入探针,应使用胶带重新密封纸箱或箱子的打开侧面。在运输途中冷处理中,使用两种探针类型:环境温度(气温)探针和果温探针。
1.包装好的水果必须在GACC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下装入运输集装箱。集装箱的托盘放置方式应确保在所有托盘和松散堆叠的箱子下面和周围具均匀充足的气流。当装载冷藏集装箱时,将最热的水果放在装载物的后四分之一处(集装箱后门附近),完全覆盖地板并确保装载高度一致。
1号探针(标记为USDA1)安插在集装箱前部,顶部第一排货物中间,离回风口最近的一个箱子中;
2号探针(标记为USDA2)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号探针(标记为USDA3)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所有探针必须在GACC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并按照APHISPPQ处理手册中提供的指导安插。
1.由GACC或其授权人员,在装柜完成的集装箱门上施加带有编号的封识,该封识号需记录在植物检疫证书和APHISPPQ556电子数据库中。
2.封识只能在美国入境口岸由APHIS或美国海关边防局(CBP)官员开启。
温度记录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超过1小时可能导致处理无效或失败。果温必须保持在处理指标指定的温度。不遵守此要求可能导致处理失败。当所有温度探针达到规定的处理温度时,才可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中国,或中国港口与美国第一停靠港之间的航程中,或在到达具有冷处理设施的港口后执行。运输途中冷处理失败或需要在美国入境口岸进行处理的货物必须抵达具有冷处理设施的港口。
2.记录可以在运输途中任何时间开始。然而,只有在所有水果探针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后,处理时间才会被视为开始。
3.在第一个入境口岸,经APHIS核准的航运公司正式代表(观察员)将下载计算机中的处理记录,并在美国的第一个停靠港将其提交给APHIS。
4.未完成的冷处理只能在经批准的美国港口完成,处理记录不允许在途中下载并发送至APHIS,这不符合美国农业部的政策或程序。
1.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应注明,冷处理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植物检疫证书中必须包含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码。
2.水果入境时,船长需向APHIS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和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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