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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0号

来源:网络日期:2024-06-04 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有关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鲜食蓝莓(以下简称“蓝莓”),学名Vaccinium L.,英文名Blueberry。

  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应在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检疫局(以下称“赞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赞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果园应在赞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每个果园必须选择下面措施之一:清除落果、收获时将落果收集到箱子里或在落果上喷杀菌剂。

  2.赞方应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赞方或赞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非洲芒果实蝇和可可实蝇,赞方应建立实蝇的监测体系,诱捕器的设置密度:每50公顷设置2个Jackson诱捕器、每50公顷设置1个McPhail诱捕器,不足50公顷的果园两种诱捕器各设1个。Jackson诱捕器以Trimelure为诱剂,McPhail诱捕器以水解蛋白为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果任何一种实蝇密度(每天每个诱捕器每种实蝇诱捕平均数量)大于0.7,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5.针对无花果蜡蚧、拟长尾粉蚧和黑丝盾蚧,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周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成虫。

  1.输华蓝莓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赞方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蓝莓应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蓝莓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输华蓝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用带有网眼的托盘袋(孔径1.6 mm,间隔100 mm)罩住整个托盘。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5.集装箱在装运输华蓝莓前应开展检查,以确保集装箱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检查。

  输华蓝莓需采取冷处理,在赞方或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输华蓝莓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对使用集装箱的输华蓝莓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赞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输华蓝莓,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蓝莓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非洲芒果实蝇或可可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赞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蓝莓,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赞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赞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赞比亚未报道过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赞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2.赞方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赞方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记录,该记录包括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水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赞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1.放置在顶部托盘上的水果必须经预冷,且在赞方官员的监管下装入冷处理室,出口商也可自行进行预冷;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放置以下4个探针测量水果的温度:

  4.记录可以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全部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时,才能开始进行冷处理计时;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赞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1.在完成处理时,探针必须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中方审核。

  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赞方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

  4.赞方官员必须在审核处理记录和统计数据无误后,再确认冷处理成功。如中方要求,应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赞方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浆果装箱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或将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1.装箱结束后,赞方官员给集装箱加施封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封识号码;

  2.如果水果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则必须用经赞方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该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2.水果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赞方官员签字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冷藏集装箱(ISO code 45 R1),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5.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im电竞,应包括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测量值,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赞方官员签字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赞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置如下: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1.货物装入集装箱前,需经赞方官员检验检疫后并储藏于冷处理库内,且果温达到4℃以下。

  3.对每个由集装箱中转码头(CY)发出的冷藏集装箱预查验(PTI)有效期是30天。

  运输拖车需要有自身的供电系统以确保从原包装点到出口港或集装箱中转码头陆运期间冷链不间断。

  1.集装箱(装载冷处理货物)应在气密室环境中包装,并在船运港口开放前对温度进行监控。

  2.航运公司将在集装箱到达出口港口时从集装箱中获取下载数据,以确保符合温度规定范围;只有3个果温探针都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才会接受运输。

  1.集装箱运抵港口并经验核后,由船运公司负责监控集装箱的供电系统,包括转移到船上指定堆装点的过程,海上运输全过程,直至到达目的地的进口港。

  2.从货物装入集装箱开始到集装箱运抵目的地卸截后的全过程温度,由出口商通过由船运公司提供的集装箱移动管理设施进行监控。

  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离开赞比亚口岸前开始,在旅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者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要求的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冷处理可以在到达中国的航行中完成,其记录需下载并提交给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5.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水果被移出冷藏集装箱之前探针再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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