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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5号

来源:网络日期:2024-05-31 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以下简称“MRDF”)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RDF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MRDF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1.输华注册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除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输华注册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RDF或者MRDF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输华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MRDF应持续建立监测体系,在猕猴桃开花期到收获期,使用性外激素诱剂进行监测,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MRDF应保留地中海实蝇监测活动及监督等方面的记录,以便GACC审查。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猕猴桃须来自由MRDF和GACC共同批准的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MRDF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的原则建立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MRDF人员或授权人员须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猕猴桃开花期到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0.5公顷1个。MRDF人员或授权人员应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猕猴桃果园没有葡萄花翅小卷蛾发生。

  一旦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状态将被取消。MRDF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GACC,并立即启动国家应急行动计划。当MRDF根除疫情并经GACC批准后,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针对无花果蜡蚧,输华注册果园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从开花至收获期每周调查一次。主要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是否有目标虫体。如在猕猴桃果实上发现无花果蜡蚧,MRDF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7.一旦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MRDF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往中国的猕猴桃不携带相关有害生物。

  1.输华猕猴桃加工、包装、储存、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MRDF官员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1.输华猕猴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能防止猕猴桃感染有害生物。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及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标注同样内容。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5号标准(ISPM15)。

  5.对于装载输华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2.冷处理应在MRDF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1.MRDF官员或者MRDF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RDF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运输途中冷处理),以及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出口开始前,MRDF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核查由MRDF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处理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RDF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猕猴桃,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RDF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RDF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中国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MRDF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GACC将根据希腊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RDF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猕猴桃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希进行考察。

  1.2 MRDF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im电竞

  1.3 MRDF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猕猴桃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猕猴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RDF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的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1 校正必须用由MRDF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3 在处理完成时,MRDF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RDF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转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失效超出4小时,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1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RDF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RDF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4 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MRDF官员必须对上述记录和统计值进行确认,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确认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RDF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1 MRDF官员用有编码的封条给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加施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9.1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储,但需由MRDF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储,则必须用经MRD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猕猴桃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RDF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1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1 校正必须用由MRDF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RDF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随附文件。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RDF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置为: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希腊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到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正式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猕猴桃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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