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鲜食软枣猕猴桃(以下简称“软枣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arguta,英文名kiwi berry。
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均须在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名称、注册号及地址(地区或区域)。注册名单有变动或更新时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法方向中方提供,获得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对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调查,采取必要的化学、农业或生物防治措施。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法方或其授权的机构培训。
2.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法方批准。法方应检查各注册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执行情况以及在监测到具体害虫时的IPM执行情况。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im电竞。
3.针对地中海实蝇,法方须每年在输华果园建立地中海实蝇的监测体系。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斑翅果蝇,法方须从软枣猕猴桃开花期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从开花期到收获期,须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果园内进行监测。输华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应为每1公顷1个,法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果园没有此有害生物发生。如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须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如再次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来自该果园的软枣猕猴桃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6.针对无花果蜡蚧和芭蕉蚧,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周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枝和叶部是否有可疑症状和成虫。如在监测期间发现无花果蜡蚧或芭蕉蚧,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软枣猕猴桃不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再次检查发现果园中发生该种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对华出口。
7.针对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输华果园须从软枣猕猴桃发芽期至收获期进行监测,至少每7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部、叶片和果实是否有病状,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法方应保证输华软枣猕猴桃上不带该病。如在软枣猕猴桃果实上发现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相关果园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法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软枣猕猴桃须经过挑选和检查,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枝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软枣猕猴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地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每个包装箱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输华软枣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有记录供法方检查。
输华软枣猕猴桃须采取冷处理,在法方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海运和空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对海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要求如下:
1.贸易开展的前两年,法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软枣猕猴桃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如两年内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对华出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的措施,直至法方或其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软枣猕猴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法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软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应立即向法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软枣猕猴桃,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法方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对法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贸易开始前,在法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植物检疫专家对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进行实地检查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国软枣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中方会持续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法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派专家赴法国开展回顾性审查。
(一)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法方和中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仅适用于输华软枣猕猴桃托盘。
(二)法方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法方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软枣猕猴桃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四)在每个软枣猕猴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法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五)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二)任何温度读数低于-0.3°C或高于0.3°C的传感器在0°C开始时必须被符合此标准的另一个传感器替换。
(三)在处理完成时,法方官员将用第三条第一项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一)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法方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1.装载货物时须保证整批货物中有足够的空间,并可在任何需要的位置进行果肉温度取样。为实现目标,托盘行间需留有通道,通道与空气流动方向保持平行,且托盘间需有空间。
2.装载完成后,需测量整个装载货物不同位置的水果温度,以确定最温暖水果的位置。在整个装载货物中放置温度传感器,并确保在最温暖的区域放置传感器。
(四)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当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五)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失效连续超出4小时,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法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一)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中方审核。
(二)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法方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四)法方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五)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一)集装箱在被货运代理接管之前必须由法方官员在包装厂进行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一)法方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二)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法方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一)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二)软枣猕猴桃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法方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一)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五)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三)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法方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一)包装好的果实应在法方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二)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置为: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或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方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一)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法国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进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二)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四)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五)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一)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二)软枣猕猴桃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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