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涉及民生类的案件主要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另外,因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健康险等而引发的保险类纠纷,也与我们的民生息息相关。”
5月15日下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人民法庭副庭长项久清、法官刘一娴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栏目,为来电市民解答生活中遭遇的各种民事纠纷。
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市民踊跃来电,咨询的问题涉及金融贷款、邻里矛盾、网络购物等方面。项久清、刘一娴法官对这些问题都给予了耐心回答。
“请问法官,这个钱能要回来吗?”市民胡先生的孩子今年12岁,上小学五年级。前不久,他的孩子趁他不注意拿家长的手机给一款网络游戏充值了5000元。胡先生得知后,大为恼怒。“孩子不懂事,他的充值在法律上有效吗?”
“如果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且家长对孩子的该充值行为不予追认,那么对于该款项,游戏公司应该予以退还。”刘一娴法官说。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是有效的。”刘一娴表示,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有效。
刘一娴法官表示,在此案中,胡先生的孩子向游戏充值5000元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
“诸如此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时常出现。”刘一娴提醒,如果遇到此类事情一是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保障,二是提供相关证据,与客服友好沟通,三是沟通未果再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张女士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过完年,她在校外租赁了一间房子准备复习考研。3月份,她发现她租住的房屋年久失修,家中的下水管道漏水。张女士多次要求房东维修下水管道,房东却借口推辞。“我可以自行维修吗?若是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您是可以自行维修的。”项久清法官明确告诉张女士。租住在房东的房屋中,因房东未尽维修义务,导致该房屋下水管道漏水im电竞,承租人修缮下水管道的费用由房东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这其中有种情况例外,就是因承租人的过失造成房屋漏水,房东可以不承担维修义务。”项久清法官说。
“我是否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叶小姐自己在网上买了一套茶具。快递送达后,叶小姐发现包装箱破裂,茶具里面的一个杯子摔坏了。
“现在网购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刘一娴法官表示,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网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叶小姐的情况就属于在签收的时候发现商品存在破损,因此她可以根据合同向卖家索赔。”
刘一娴法官提醒,市民朋友在网购签收货物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先查看货物是否完好、是否有其他瑕疵,以防货物签收后对于货物损坏索赔无门。
“保险公司拒绝给我理赔,我该怎么办?”去年,刘先生投保了一款健康保险。今年2月份,刘先生检查出患有保险范围内的疾病。经过医院治疗,刘先生病情痊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他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投保前的健康情况为由拒赔。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项久清法官说。但是,也有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的询问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情况,可能会引发误解。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同时询问的事项也应当限定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产生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项久清法官表示,若被保险人后续被保险公司拒赔时,认为由于保险公司询问存在瑕疵和歧义导致无法理赔的,首先可以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亦可以通过12378热线电话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相应证据材料,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近,市民詹先生遇到烦心事。他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小区里面行驶的时候,被楼上一户人家扔下来的垃圾砸中,挡风玻璃受损严重。“我们小区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所以我也不知道找谁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刘一娴法官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如果经调查能明确是哪一户抛掷物品,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反之,如果难以确定是哪一户实施的行为,可以要求可能加害的住户进行补偿。同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一娴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