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营商环境,助力“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的实现,助推我省重要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和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我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大件运输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大件生产、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了解掌握该《若干意见》主要精神和核心要义,认真贯彻落实好该《若干意见》推出的一系列新规,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的需要。2023年8月,在主题教育期间,我厅联合省政务管理服务局通过认真调研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 进一步优化我省大件运输环境的调研报告》,毛伟明等省领导对该报告高度重视并作出了相关重要的批示,其中,建中副省长作出“拟同意相关建议,报伟明省长、一鸥副省长、涤非副省长审示后积极抓好落实”,一鸥副省长作出“请志文主动作为,既把好安全关,又做好服务”的批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需要制定出台该规范性文件。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新型监管机制的需要。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我省大件运输许可办件量由8000余件增至16万余件,年均增长率高达111%,截至2023年11月30日,已办结18.9万余件,预计2023年全省大件运输许可办件量将突破20万件。随着大件运输办件量的激增,大件运输安全风险及监管难度也在逐步增加。亟需创新现有大件运输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住建等部门参与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大件运输安全。
三是优化通行许可服务的需要。大件运输许可办件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细微偏差禁入高速”“空车上不了高速”“市政道路无法”等问题亟待解决。亟需出台相关政策举措优化我省大件运输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大件运输通行环境,助推我省先进制造业发展。
综上,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探索新型监管机制,优化通行许可服务,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自2023年5月以来,我厅在广泛收集省内外、行业内外相关大件运输立法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湘交政务规〔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件运输营商环境实际情况,起草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0月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省交警总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管理服务局,省道路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集团,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修改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意见》(草案)。按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要求,12月, 厅法制部门完成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月,我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若干意见》。并于3月6日前,完成了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数据局联合发文会签。
该《若干意见》是我厅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im电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湘交政务规〔2022〕12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的。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加强大件运输安全监管、优化许可服务和通行服务、优化大件运输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市场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助推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该《若干意见》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监督管理、优化许可服务、优化通行服务及优化执法环境等四个方面。
(一)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该“若干意见”突出的主题,并且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为有效预防和管控大件运输安全风险,《若干意见》对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及联网联控、源头监管、动态监控、信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为有效管控和防范大件运输安全风险,《若干意见》提出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大件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实现大件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全链条监管。
二是加强联网联控。为实施“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若干意见》提出建设湖南省大件运输信息化监管系统,并接入大件生产企业源头称重检测系统、大件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系统、ETC门架系统等数据,同时与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
三是加强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控。为有效预防和管控“虚假申报”“大车小证”等违法超限大件运输行为的发生,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若干意见》提出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大件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四是加强信用监管和联合监管。《若干意见》提出按照《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对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根据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实现风险隐患跨部门监测、问题线索跨部门处置。
五是规范护送行为。为规范大件运输护送行为,《若干意见》提出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订出台《公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地方标准,明确大件运输车辆及货物标识等,规范大件运输护送行为。
(二)优化许可服务。优化许可服务是《若干意见》突出的重点。除提出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推行‘绿色通道’”一些常规优化许可服务的措施外,最核心的是将拟在全国率先与住建部门联合推行大件运输许可并联审批机制,打通 市政道路“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无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问题,实现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一网通办”。
一是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将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住建(市政)、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机制,并将交通、住建(市政)并联许可流程、征求公安意见流程和时限,全链条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各自工作职责。
二是科技赋能大件运输审批工作。通过引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在受理环节对证照进行自动识别,对大件运输申请件的空间可通行性(几何尺寸)进行快速审查;上线电子地图,提供服务端智能辅助选线,提供审批端申报路线可视化展示;集成路网基础数据,建立桥梁有限元模型库,实现车辆过桥快速评估验算。
三是建立一系列制度措施优化许可服务。按照《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大件运输企业实行“信易批”;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四是加强条件保障。为加强人员保障、安全保障和确保线路勘测、验算、检测等工作需要,《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队伍建设;明确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时,应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通行技术状况等级不明的桥梁时,应对桥梁进行检测,桥梁技术状况为4类、5类的桥梁,原则上不允许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对桥梁进行加固处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应统筹安排预算资金。
(三)优化通行服务。优化通行服务是《若干意见》的亮点,主要是将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空车上不了高速”“装载细微偏差禁入高速”等几个群众急难愁盼的堵点问题。
一是优化大件运输空车通行。《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对于悬挂正式号牌的牵引车、挂车或持有临时号牌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暂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件为由拒绝上述车辆通行。
二是优化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运输车辆通行。《若干意见》规定: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暂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件为由拒绝上述车辆通行。
三是建立特殊情况大件运输通行线路变更机制。根据我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实际,鉴于收费站临时性维修改造等特定情况,确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起(止)点的大件运输申请件,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经行政许可部门同意后,由收费站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调就近收费站驶入(出)。
四是优化高速公路入口查验。《若干意见》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收费站入口对大件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查验时,若发现实际装载与申报数值存在细微偏差,在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予以放行。不得以细微偏差为由,禁止持有合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五是建立路地协同核查查验机制。为精减查验环节,缩短核查时间,提高通行效率,《若干意见》明确对我省风电叶片大件运输车辆前置高速公路入口查验,即将入口查验与起运地核查合并进行,形成“执法人员起运地核查--承运人出示现场核查单--收费站凭单直接放行”的核查查验工作模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线索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高速交警部门。
六是优化高速公路放行时间和大件运输通行环境。《若干意见》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应结合我省实际,优化我省大件运输通行高速公路的放行时段和通行保通方案;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硬件建设,通过升级改造部分公路、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优化道路通行指标、标准,以适应风电叶片和大型盾构机等特大件运输的通行需要。
(四)优化执法环境。主要是推行柔性执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执法环境。
一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信用等级为“AA”级,3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大件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且近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和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推行“信易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对其车辆减少抽查核查和检查频次。
二是推行柔性执法。《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住房与建设(市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超出许可长30cm以内、宽3cm以内、高3cm以内(许可高度不超4.95m)、重5%以内(车货总重100t以内的 )、车货总重未超过核定的车货总重5%的大件运输车辆,不认定为“车证不一致”。